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的12月31日。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2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2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