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选用后停发退役金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