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32、对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计算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号、后财字第45号)规定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以内的军龄每满1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起军龄每满1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补助费列退役费科目有关项目领报。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的按满周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