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战部队优秀士兵保送入学:①作战部队建制旅、团级单位战斗班的班长或技术尖子。大军区级以上表彰的重大典型、英模人物不受限制。②荣立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③任班长1年以上,技术尖子连续工作3年以上。④截止当年1月1日不超过25周岁,大军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大学毕业生士兵,可放宽1岁。
7、大学生入伍的经济待遇
(1)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的奖励。
(2)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津贴,选晋士官后发放工资。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为600元、第二年每月为700元。选晋下士(即一期士官)后为3200元,随着军龄和职衔逐年递增。
(3)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高校在校生士兵标准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高校毕业生士兵标准按照城镇义务兵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
(4)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国家按照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退役金。
(5)退出现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6)高校在校生(含新生)义务兵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学费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义务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每学年补偿学费、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