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考等级 | A等 | B等 | C等 | P等 |
折算分数 | 40 | 30 | 20 | 10 |
中职生总分=文化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四)成绩公布与查询
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于考试结束10日内在学院自主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根据提示查询成绩。
第五章 体检
第十二条体检对象是所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一般为县级以上)。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考生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能满足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如某专业类别报考人数少于相应招生计划数的150%,则按照报考人数的70%执行自主招生计划数(以计划数为上限),计划不足部分转入浙江省普通高校相应批次招生;
第十八条学院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分别按照普高生和中职生两类招生对象录取。按专业的实际招生计划数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试分数排序,综合素质测试分数仍相同时按文化考试分数排序,文化考试分数仍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为语文、数学、综合。若仍相同,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经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自主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被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六月份的普通高校或高职单考单招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七章 实施进程安排
第二十二条进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