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5.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6.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三位一体招生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各批次填报志愿和录取。未纳入统招的香港、台湾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录取的上述考生,后续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77.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78.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79.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0.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组建。考生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8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2.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