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课外教育学分免收学分学费。课外教育学分充抵课内学分的,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不再加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修读教师教育辅修专业、教师教育双专业双学位免收学分学费。
(五)对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六)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专业学费。学生延长学习时间(离校后申请重修)的不收取专业学费。
(七)参军入伍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费结算
学分制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年40学分标准预收。
学生如有改、补、退选课程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改、补、退手续。学生在每学期第八周前核对、确认本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以此为据收取学分学费。
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第五条学生缴费注册
(一)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足额预缴学费及住宿费。学院凭计财处提供的已缴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后的学生,方可选课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开学两周内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计财处备案后可先予注册。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贷款及资助金额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待贷款及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计财处先予扣取所欠学费及住宿费;如贷款及资助金额不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费及住宿费。
第六条欠费管理
未及时提出学费缓交申请或虽提出学费缓交申请但未被批准而未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视作欠费行为。学院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暂停其选课资格,其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且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评先等。
计财处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统计各学院欠费情况(扣除已批准缓交学费的部分),对欠费率达应收学费、住宿费总额2.5%的学院缓拨下一年度的各类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