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二十二条专业投档办法:学校按文理科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也相同的,参考其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也相同的,参考其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相关科目的会考等第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四条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九章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110元/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林业英才奖学金、亓汉三英才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和育才助学金等近20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十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