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3日至3月7日;书面评审结果查询时间:3月8日起;缴费时间:3月8日~3月12日;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3月20日至3月26日;考生报到时间:3月26日(以具体通知为准);综合素质测试时间:3月26日至27日(以具体通知为准);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时间:4月2日起。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仍须参加浙江省2016年高考相应科目组考试。录取批次为文理科第二批提前批。考生必须在第二批提前批的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会影响高考后续各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综合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4分(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按照考生实际考试科目数所获得的成绩进行折算。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文理科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未完成计划转入普高统招。
第七章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