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以下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浙招生: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由原先的10分调整为5分,保留加分政策到2016年,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由原先的5分调整为3分。
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变化,是对国家高考加分政策意见的贯彻落实,也是本省2010年大幅调整之后再次“瘦身”。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目的是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我省将继续加强高考加分管理,严格考生资格审核、测试和公示以及加分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