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⑵制定所属企业业绩考核方案,牵头组织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⑶制定或初审所属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方案.
⑷配合财政国资部门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⑸提出所属企业人事任免方案,审批或会同委托方审批人事任免方案.
⑹受理国有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事项.
⑺组织落实企业清产核资,负责企业章程制定和修订等工作.
⑻指导,监督企业的党建,纪检,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护企业稳定等事项.
⑼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分摊应由主管部门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费用支出,不利用管理关系损害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利益.
⑽其他需由受托方履行的职责.
责任书的变更和终止
1,本责任书中的考核指标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如遇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协商,可修改和调整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
3,因产业布局调整,资产结构优化的需要,委托方按有关程序可终止委托管理.
4,受托方不履行相关职责,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委托方按有关程序可终止委托管理.
其他
本责任书正本一式 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 份,送市政府,市财政局各 份备案,副本 份,各下属企业各持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