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深入教学训练一线,对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调查处理。
(九)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严格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及职责范围内对不正之风未予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