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 “一岗双责”责任书(2)

责任书2018-10-12王华老师

  5、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6、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7、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8、学生擅自离校等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事故的;(对每节课未到位的学生,课任教师要及时向班主任反映,以便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9、 随便给学生批假,学生离开学习场所发生事故的;

  10、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11、实验教师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或违反化学危险药品使用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

  因以上情形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相应教师对承担数额不服的,可向司法部门上诉,如先由学校垫支(付)的,须从相应教师的工资中予以扣还。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教师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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