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上述经营责任目标的实现,经营责任人的权利如下:
1、 依据岗位任职要求及工作表现对下属员工具有任免、调配、奖惩及员工解聘的建议权。
2、 依据子公司的经营工作进展情况申请专项经营管理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
相关义务:
1、接受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定期向集团公司做经营管理工作汇报,不得隐瞒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3、确保经营责任目标的逐步实现。
4、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控、考评、检查,接受集团公司领导的监察和工作指导。
5、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其他专项工作。
6、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及技能培训。
五、工作目标考核与奖罚:
1、考核:
1)每月月工资的10%作为预留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兑现一次;
2)每月工作实行月考核打分,月考核成绩与收支指标作为预留工资的发放依据。
2、奖罚原则:
1)以净利润额作为提取奖金的基数;
A、未完成净利润目标总额,基础工资按年薪分月发放,子公司总经理10万/年,常务副总6万/年,部长4.5万/年,科员3万/年,其他人员2.5万/年;
B、超额完成净利润目标总额,超额部分按照4/6分成,个人4成,公司6成;
2)奖金提取的系数为0.2,奖金数=奖金基数*系数;
3)以费用节约或超支作为奖励及惩罚的基数;
节约部分20%作为子公司奖金,80%上缴给集团公司。超支部分必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执行计划外审批手续,经过审批核准的,子公司承担80%,集团公司承担20%,未经计划外审批的,由子公司全额承担。
4)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扣发直接责任人年度工资50%及集团公司处罚。 5)服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重大投诉、重要投诉超出规定标准,扣发直接责任人年度工资10%。
3、奖金分配:
所得奖金的80%归经营责任人,其余20%由经营责任人拿出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后全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