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因违反公司安全制度而造成公司设备、财产的重大损失,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 对恶意破坏公司设备、财产的个人,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
十、 在住厂期间因个人私事外出者,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十一、 对已签订《责任书》并能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方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一律不得上岗,如一但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十二、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可委托现场负责人与聘用工签约并督促执行。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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