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4)

责任书2018-10-12王新老师

  八、分配及奖罚

  (一)分配 项目负责人按本责任书要求完成责任目标后,公司按下列原则对项目部进行分配: 工程结算值减去工程保修金(按主合同规定时间、比例相应扣除)和工程结算值 1.5%的公司管理费(在每次进度款中扣除)及代扣税金(如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已经缴纳,项目负责人将税票原件交回公司财务部后即等额返还代扣税金)后,剩余的资金由项目责任人支配。

  (二)奖励 项目经理按本责任书要求完成责任目标后,凡是公司因该项目获得的各种奖励全部返给项目负责人支配。

  (三)处罚

  1、如果工程进度目标没有完成,按主合同约定公司承担的工期拖期赔偿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本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接受工程结算价0.5%的罚款,并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3、安全事故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执行,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本人承担。本工程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外工程结算价的1%的安全罚款。 除本责任状确定的奖罚外,其它奖罚按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有关的奖罚规定执行。如有冲突,以本责任状确定的奖罚为准。

  九、风险范围和方式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不可抗力或因自身管理不善原因而造成的下列风险: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拖期、工程投资方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和因故停工所造成的工程拖期损失;

  (三)没有完成本责任状确定的责任目标而受到的处罚;

  (四)公司因为本工程受到政府、业主、公司相关部门处罚的损失;

  (五)工程结算后亏损的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风险。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风险方式采取以下方式:

  1、项目负责人向公司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金元人民币;

  2、项目负责人按照工程进度款的分批向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3、项目负责人用向业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抵押,并承诺出现风险赔偿时,公司有权在该保证金收回时扣除风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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