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幼儿园)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三、学生、幼儿伤害事件学校(幼儿园)的无责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幼儿伤害事件,学校(幼儿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和事故责任(参照《学生、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幼儿园)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校(幼儿园)教师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管理,行为并无不当的;
4、学生、幼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幼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家长也未告知的;
5、学生、幼儿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7、在学生、幼儿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幼儿园工作时间以外,监护人擅自将幼儿送进幼儿园发生的;
8、中小学生、幼儿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园)期间发生的;幼儿园将幼儿交给监护人后在园内园外发生的;
9、在放学(家长接走幼儿离园)后、节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学校(幼儿园)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幼儿自行滞留学校(幼儿园)或者自行到校(园)发生的;
10、在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或在家中发生的;
11、因学生、幼儿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12、学生、幼儿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幼儿园)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幼儿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13、学生、幼儿或家长违反学校(幼儿园)、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外购买食品、饮料等食用后发生的;
14、学生、幼儿突发疾病,学校(幼儿园)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15、其他在学校(幼儿园)、幼儿园管理职责范围外和意外因素造成的;
16、因学校(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幼儿、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幼儿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