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

责任书2018-10-11王新老师

  (8)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当年本单位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9)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10)认真组织好分管部门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和述职述廉及勤廉公示工作,按时向局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责任追究

  1、对分管部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由于教育、管理失职,分管部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3、对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局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局负责人(签字):  局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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