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育考试项目设定
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项目,选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初三年级项目,可根据我市实际,选择适宜时机增加自选项目,具体考试项目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秋季开学初确定并向学校公布。
五、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计分办法
(一)体育考试项目的评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初三年级的评分标准执行。自选项目的评分,参照我省其他市州制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二)体育考试成绩按40分计入普通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以后逐步增加分值,直至100分。
六、免考、缓考与弃考、缺考
(一)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向学校申请免考,由学校为免考学生办理免考手续,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40分)的70%—80%计分,具体分值由市教育局研究确定。
(二)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考,由学校为免考学生办理免考手续,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的60%—70%计分,具体分值由市教育局研究确定。
(三)因伤、病、女生生理期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向学校申请缓考,由学校为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参加缓考的学生,由当地体育考试领导机构规定时间,集中组织补考。缓考考生须在正常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参加考试,否则按缺考处理。
(四)弃考、缺考。在体育考试过程中,如考生放弃某一项目考试,该项目按0分处理,已考项目按实际得分计入学业考试总分;无故缺考者不予补考,体育考试成绩按0分计入学业考试总分。
七、考务工作
(一)组织领导
1.加强体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教育局负责人为组长,体卫艺、考试院(招生办)、纪检监察等部门和考点学校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体育考试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体育考试工作的要求,具体领导体育考试工作。
2.明确体育考试工作的职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做好对各地体育考试的指导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的体卫艺科负责体育考试的组织、现场测试、成绩的核定以及协调工作等;考试院(招生办)负责将体育考试成绩录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纪检监察科负责考试工作的纪律监察,查处违纪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