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县考试招生办法,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坚持“六统一”办法,坚持“一生一卡一号,一考多录取”的招生政策。
“六统一”
统一制定招生政策
统一工作部署
统一组织实施
统一组织生源
统一招生宣传
统一考核奖励
继续执行现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结构,按志愿批次实施录取,实行录取信息共享,已被上一批次志愿录取的考生,下一批次志愿不再投档,避免交叉重复录取。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主管部门要尊重招生学校的招生主体地位,各初中学校不得侵害学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权益,切实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公平。
四、深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阳光工程
高中阶段教育阳光招生是教育公平公正和维护考生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深入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八公开”。
“八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
招生计划公开
录取分数公开
录取程序公开
照顾对象和条件公开
录取结果公开
收费标准公开
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要重点对指标到校及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信息实行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把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完全向生源学校公开,保障广大初中毕业生自主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1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十项严禁”纪律,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
“十严禁”
严禁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提前组织招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