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全部项目免考或单一项目免考。
3.因生理原因或突发事故暂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在各区规定的时间集中参加缓考,缓考与正常考试办法相同。
(二)计分办法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经审核批准后,与平时体育成绩一同按满分30分计分。
2.经审核批准后,全部项目免考的考生按总分的50%计分;因伤、病不能参加某一项目体育测试的考生,其该项成绩按50%计分。
(三)办理程序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申请免考,必须由考生提出申请,填写免考申请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经学校签署意见,区教育局审批。在审批此类免考考生时,必须指定专人对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在学校公示后方能生效,并存入学生档案。
2.因伤、病申请免考的考生,必须由考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长、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签字,公示后方能生效,并存入学生档案。
九、组织领导
1.市教育局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
组长:郭琳
副组长:曹文伟
成员:夏春胤陈金林叶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培训测试人员、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及成绩汇总;基教处负责报名的审查指导工作;市招考办负责考试成绩的录取使用;监察室负责纪律检查和监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2.各区应相应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3.各学校应大力宣传体育考试的目的意义,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训练学生掌握考试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做好考生的报名登记工作和学生参加体育考试的组织工作。
4.各区和学校要认真做好体育考试的考前训练和考试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了解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特别要掌握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学生的情况,避免学生在耐久跑练习和考试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十、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