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 证明材料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在穗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 |||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
台胞子女 |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