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附中实验班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分数须高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
2.第二、第三批次录取
第二、第三批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总分,按照批次分批录取。同一批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然后,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
3.其它规定
(1)总分排序时如遇同分,按考生语、数、英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看数学,若分数再相同,则看英语。
(2)已录取的考生务必按“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又未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校录取资格。
各普通高中学校须在7月20日前将高一新生报到名册及报到凭证报送到市教育局基教科,由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注册,迟于7月21日的报送名单将不予注册,市教育局于7月底在市教育信息网阳光招生栏目中公布高一新生注册名单。
(3)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10%划定,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分数线须高于或等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5分以内。
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考生到市外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其中考分数不得低于本市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否则不予迁移考生的学籍档案。非本市考生在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注册就读的,须参加当年的台州市中考,其中考分数不得低于中考地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
(4)在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前三名者,经招生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可予以特招。少体校网点学校注册运动员的特招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关于优惠加分
1.优惠加分项目与分值
(1)烈士子女,可根据考生意愿直接录取。
(2)军人子女,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见附件4)要求执行。
(3)少数民族考生、三侨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