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 三、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政联〔2013〕2号)(节录)
(一)军人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30分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二)军人的子女符合中考报名条件,参加各地中考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降20分录取。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在中考时降5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