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云南华文学院的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华侨子女、归侨侨眷子女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数学学院的数学类、统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动画”专业招收文史、理工及艺术类考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收文史、理工及体育类考生。以上两个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史、理工类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专业(云南省美术类、体育类统考成绩)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表演(空乘与礼仪)”、“舞蹈表演(体育舞蹈)”、“舞蹈表演(健美操、啦啦操)”、“美术学(师范)”、“美术学(非师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书法学”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舞蹈表演(空乘与礼仪)的考生还须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局令第213号)相关规定。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二条 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声乐培养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的考生;键盘培养钢琴和手风琴方向的考生;器乐培养小号、小提琴、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方向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培养中国民族民间舞、芭蕾舞、古典舞方向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动画”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文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不分文理)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以上两个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50%+专业考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