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复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理学生申诉具体事宜按照《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学校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