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杂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和其它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要按《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禁止在籍学生成立老乡会、同学会等组织。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促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如学生不听从学校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西南林业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西南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会”、“红旗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社团”、“文明学生公寓”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先进集体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