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年满25周岁(199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从业人员。
(2)获得州、市级以上(含州、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3)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
(4)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5)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8)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所在地是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9)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
(1)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7.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在报名时请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的扫描件。除申请年满25周岁加分和民族加分的无需到现场确认外,选择其他照顾加分条件的都必须按要求到所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的须提供所上传证书扫描件的原件和相关材料。如获多种称号,请上传一件级别最高的证件,逾期不予办理照顾加分手续。
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