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员工管理规定(2)

员工管理2018-10-16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3.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4.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5.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6.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接到《正式录用通知》后,户口在本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原单位办妥调离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待业人员持本人待业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和办理手续),户口在外省市的时限二个月。新聘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者,一律视为不能来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离职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工作岗位的确定和调动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