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Ⅱ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