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一元化与管理差异化
我们所谓管理员工一视同仁是从制度面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企业内的相关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这是一个企业在管理上应有的管理工具。任何企业在论及管理时,都必须了解,管理是通过人建立管理工具(制度),由这些工具来管理员工,而不是由人来管理人,这也是所谓法治,而非人治;如果人治,人有情绪的高低、价值判断的差异、人际关系的良否,以及甚至个人利益的差别,都会影响到对员工管理时所下的决定及处理方式。为避免因管理者自身的这些差异,所以用制度加以规范,希望能以制度的一元化,而消除、或者降低管理者在管理决策或技巧的差异。但是,制度虽有其一致性与一元性,但在运用这些制度管理员工时,则因员工个人的差异而运用不同的方式或技巧处理相关问题。诸如对员工表扬来说,有希望公诸于他人,有的希望上级主管的私下激励;就处分来说,有的轻轻一句责难的话,员工就已羞愧难当,甚至泪流满面;有的即使声色俱厉,员工却安之若素,毫无悔意。就管理者应尽其该尽之辅导责任而言,在的员工简单交代,即能从中体会,顺利执行;有的则必须巨细无遗交代清楚,外加千叮咛、万嘱咐,再辅之以事必躬亲的督导。
管理技巧的弹性管理与例外管理
谈到员工的差异管理,我们不能不谈到管理上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那就是弹性管理与例外管理。心理学家波诺玛说得好:一个没有弹性的管理者,可以说就是最没有效率的管理者。这两个管理理念原来是在探讨企业内因层级不同,而处理相关事务时运用弹性与例外管理的不同权责。简而言之,层次较低的主管通常管理均以制度之规范处理经常性与规范内者为导向,层次高者处理管理事务及下决策时并不一定以制度为基准,而以其智能、经验、能力做判断,是否对制度的适用性进行取舍;必要时可舍制度而就真理。就员工差异管理而言,这种弹性与例外管理亦可依据下述几个原则引用:
1、应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这种差异化管理或处理员工相关问题时,其最初及最终目的是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既不是为了维护主管对员工的影响力而做好人,亦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放任不管。
2、应具说服力:不管层级高低,或因员工之差异进行管理或处理,必须具有充分说服力,否则难以服众。当其它员工因不服,或上级领导的询问时,我们可以有充分理由加以辩护或解释。
3、必需先考虑企业制度的适用性:在进行差异管理之初,先考虑制度的适用性,不可在考量制度适用之前,另创私人条款;只有在了解现行制度难以规范,或现行制度不适用时方可运用此差异管理。举例来说,法官在审理刑事或民事案件时,所用条文均为一样,但判决结果却有差异。这亦是考量相关差异之后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