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1月,民国政府的内务部在致袁世凯的呈文中提出:“拟请定阴历元旦为春节,端午为夏节,中秋为秋节,冬至为冬节。凡我国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给假一日。”袁世凯考虑到其他少数民族的习惯问题,只批准“元旦为春节”。由此,传统农历新年岁首被官方正式易名为“春节”,传统的“元旦”“新年”名称被安置在公历的1月1日这一天。[1]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年采用公元纪年法”,即是我们所说的阳历,为了区别农历和阳历两个新年,又鉴于农历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恰在农历新年的前后,因此便把农历正月初一改称为“春节”,阳历一月一日定为“元旦”,至此,元旦成为全国人民的欢乐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