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