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和享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随星级变动做相应调整;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批准或备案,原则上一年之内不作调整。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幼儿园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单独立账,服务性收费应按月公示收支明细,按学期与幼儿家长进行结算,代收费应及时公示收支明细并与幼儿家长进行结算。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免收保教费;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半收取保教费,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幼儿园收费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尽快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由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注意见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审理并办理变更手续。从2013年9月1日起,凡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将按乱收费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