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提出,各地区应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前教育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不断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保教质量提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调整实际收费标准,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该办法还提出,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两年,按学年计算。有效期满后,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签订《协议》。重新认定时,幼儿园如要调整实际收费标准,必须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认定,并且认定后,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同时,责令幼儿园公开告知在园幼儿家长,并不得继续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幼儿园等级
最高限价标准(元/月)
等级城市农村
五星级1200--
四星级1000580
三星级910540
二星级83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