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幼儿园保教费管理方式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方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价格部、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以及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在园时间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