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解读(最新解读)(3)

幼儿教育2018-06-11王华老师

。同时,第22条明确规定: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即凡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产权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其举办为公办幼儿园,而不能举办为非公办幼儿园。对不属于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则不能要求其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另外;根据《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不移交的,产权所有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为幼儿园。

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从而构建起了规范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监测评价。为构建“保基本、广覆盖、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办法》明确提出:一是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等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督导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开展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学前教育年度报告。三是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加强对幼儿园的动态监管。

五、为了保障相关制度得到落实,《办法》规定的措施

为了保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落实了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区(市)县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了教育、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幼儿园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的保障作用。《办法》要求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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