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④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③、④、⑤的医疗费用。
北京大病救护对象:
北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市民。
(1)困难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北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无依靠的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突发情况受害者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3〕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