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实行联网结算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负担较重人群给予救助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外地住院纳入给付范围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骗保可追刑责
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大病保险待遇的,由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资金,并依法予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时将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依据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将职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结算争议可申请调解
因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