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第七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八类、第九类、第十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应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
根据意见,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时结报
意见还明确,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即时结报。县级民政部门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向医疗机构或基本医保管理部门预付部分救助资金,定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等形式,为“一站式”即时结报提供保障。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此外,还要求开通特殊救助对象“绿色通道”。第六类救助对象可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