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正常生育(宫外孕、胎儿畸形)等非人为可以控制的情况;
职工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的;
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但产生门诊手术费用,可申请慰问金。
慰问金标准:
发生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金500元。
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慰问金1000元。
发生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给予慰问金2000元。
注:一个互助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慰问,由医疗互助办公室对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差额,但慰问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标准。
保障方案和范围
保障险种
保障额度
保险费用
重大疾病
专项保障
1万元
30元
城镇职工补充住院医疗
累计最高5万元
50元
新农合(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
累计最高5万元
50元
保障范围
1、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2、参加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及其配偶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3、未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及其配偶仅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参加办法
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采取团体参保制。
参保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参加人个人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并交至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统一办理参加手续,参保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预约上门服务,办理参加手续。
区、县(市)总工会、局(公司)工会、直属企业工会也可以作为代理单位,统一办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职工的参保手续,收齐参加人材料及保费后到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理参加手续。
参保单位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75%,单位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全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