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实现城乡全覆盖
刚刚出台的《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旨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共同为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提供保障,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力争到“十三五”末期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全省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测算确定。
实施方案提出,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衔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模式转换。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支持。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关注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探索将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到“十三五”末期最终实现全省农村全部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内。
关注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