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新政策【精华篇】

医疗保险2018-10-18李一老师

大家都知道2017居民医保新政策是什么了吗?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7居民医保新政策,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住院报销比例不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二、三类普通门诊可享受报销待遇

2017居民医保新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多发病、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为每次30元,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为200元。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需认定后方可享受

门诊慢性病认定为居民患有规定的慢性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才可以报销。居民所患的慢性病是否属于规定的病种需要经过认定程序,即需个人申请并经有门诊慢性病认定资质的医院诊断同意申报,再由市、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查体,并组织相关专家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手册》及《专用处方》,居民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二档缴费居民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不设报销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按病种设不同的年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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