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医疗救助制度采取了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一方面,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类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同时,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新的医疗救助制度还提到,需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主动救助。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