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施细则(3)

医疗保险2018-08-16王新老师

(三)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制剂目录》内的医保制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未纳入《制剂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医保基金支付;

(二)将《制剂目录》内医保制剂,列入自费项目申报;

(三)将医保制剂与《医保药品目录》内同适应症(功能主治)的药品叠加使用;

(四)超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超量使用《制剂目录》内医保制剂。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违规使用医保制剂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中央驻津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申请、使用和支付医保制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1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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