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初次参保的人员,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计算,满2个月后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现刷卡就诊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7月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始刷卡就诊。门诊统筹是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签订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提取,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需要额外缴费。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社保卡(未办卡的学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到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