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133600.00元50000元
七级伤残:106880.00元400000元
八级伤残:80160.00元30000元
九级伤残:53440.00元20000元
十级伤残:26720.00元1000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44633.3元/年×20年=892666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3360元/年×20年=26720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
(十二)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四)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十五)受害人是城市户籍居民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