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6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要求完善相关医保政策。7月14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总经济师高连欢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意见》共10个方面34项政策,全面涵盖了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监管、服务、信息化以及推动医改的工作。
1发挥医保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做好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等工作。
2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在现有保障体系基础上,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疾病、罕见病,实行病种付费,通过谈判等方式,将特种药品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精准保障制度。
3帮扶困难群体医疗。一是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参保,重残、低保以及其他各类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二是提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筹资标准由低档850元调整为中档1080元,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当中的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高档1380元筹资,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四是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缴费或政府补助参保。
4完善医保报销政策。一是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由目前只在一级医院报销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二是调整职工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起付线。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连续1年、2年、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转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200元、300元。三是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患病住院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收起付线。四是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额度的,差额部分可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并逐年累加计算,只增不减。五是规范门诊药店报销比例。自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确定为65%和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