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参保人员在住院时使用国产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进口体内置换人
工器官和置放材料,个人先自付30%的费用后,再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患病因本市定点医院无法确诊和治疗,需转往市外三级或专科医院的,由定点医院出
具转诊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确因疾病需要,由医疗专家组提出
意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往市外非定点医院治疗。
转往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
少5%。转往市外定点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门(急)诊抢救费用与住院治疗费用合并按一次住院结算。
参保职工患病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定点医院就医,但在入院后需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
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患以下慢性病的可以申报门诊治疗: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依赖性糖尿病、各种恶性
肿瘤、肺心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
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癫
痫、银屑病。
患以上疾病的参保人员填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署意见,并附近两
年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慢性病一季度鉴定一次。经市医疗保险慢
性病专家组鉴定合格并确定治疗方案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患者发放《慢性病治疗证》,慢性病患者可在定
点医院门诊治疗或医保慢性病服务部购药治疗。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恶性肿瘤需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可直接进入门
诊慢性病治疗。门诊治疗不设起付费标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95%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