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加强部门联动与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医保监管工作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违规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医保欺诈骗保行为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医保监督检查机构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十二)探索建立医保风险储备金制度。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每年从当年度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导致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等情况。风险储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储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继续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三十三)深入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继续深入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分别在职工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年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积极推进京津冀医保协同发展
(三十四)加强京津冀医保交流合作。积极推动京津冀医保在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定点资格互认、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实现三地医保一体化协同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3日